【案情简介】
徐某等200余名农民工受雇于四川某纺织有限公司。徐某等农民工从入职以后至2017年12月,四川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未给徐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从2017年7月开始至12月一直拖欠2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徐某等人多次要求四川某纺织有限公司补齐拖欠的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均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等200余人于2017年12月下旬,到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法律援助机构初步审查,决定立即开通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通道,当日即受理并决定给予200余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一名律师作为委托人承办该案。
在充分收集、掌握相关证据以后,援助律师立即展开了工作,迅速将有关材料提交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1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仲裁委作出如下决定:一是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二是该纺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20日内向徐某等200名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该纺织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20日内补缴至2017年12月的社会保险;四是该纺织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20日内支付拖欠徐某等人的工资。
【以案释法】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法律硕士、援助律师周小冬: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徐某等200余名农民工与四川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该纺织有限公司不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徐某等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欠薪、欠保等劳动争议后,可以与企业主进行协商或与企业工会反映相关情况,请求企业工会出面协调,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