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进展

时间:2015年09月28日来源:网上轻纺城

  1992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首次发布实施。而后,为了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企业废水治理的指导作用,并加强印染行业水污染控制,环保部组织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年3月31日,环保部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标准修改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6月17日,环保部又发布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41号),无不显示出国家和行业的环保力度在加大。  

  Q1新排放标准有哪些主要变化?  

  标准值要求较1992年标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为:COD、BOD等主要指标收紧;新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的硫化物、苯胺类物质、六价铬、二氧化氯等指标,并进一步收紧了排放限值;标准还增设了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强化了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防范环境风险;为加强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新标准还增设了总氮、总磷指标;针对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则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间接排放COD为200mg/L。新标准规定间接排放限值,即接管标准为COD200mg/L。1992年标准中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相当于新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三级标准限值为COD500mg/L。间接排放限值收紧是为减轻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压力,保证最终排入水体的废水达标。  

  Q2新标准集中反映的问题有哪些?  

  新标准规定,间接排放COD为200mg/L。这与我国印染行业实际情况不相符。印染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化发展成为趋势,目前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福建等印染布主要生产省份,60%的印染及含有印染环节的纺织企业已进入园区,构成了印染产业调整转型的新格局。工业园区的发展既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节约,也有利于集中供热供水、集中污水污泥处理,实现印染企业污染排放的科学和严格管理。  

  执行间接排放COD为200mg/L限值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企业不仅要重复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众多企业没有提标改造的土地资源;政策不允许绝大多数企业单独设排放口,必须纳入集中处理管网;已有集中污水处理厂运营困难;环保部门监管困难;同时不能体现我国国家政策的延续性。  

  苯胺类、六价铬、硫化物等三个指标不得检出的问题。按照新标准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印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将按标准中表2执行(敏感地区按表3执行),即:苯胺类和六价铬不得检出的限值要求,敏感地区的印染企业还要达到硫化物不得检出的限值要求。  

  “三个不得检出”的指标限值,严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有关要求;严于制药、油墨、皮革、金属、电镀、农药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要求。  

  此外,印染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做到三个不得检出十分困难,特别是苯胺指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省控以上企业废水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450家监控苯胺指标的印染企业中达标情况不理想。  

  “不得检出”不等于含量为零,而指其浓度应该低于标准测定方法的检出限值。六价铬的浓度应低于《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中的最低检测浓度0.004mg/L。苯胺的浓度应低于《水质苯胺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11889-1989)中的最低检出浓度0.03 mg/L。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相关人员往往把不得检出等同于含量为零。  

  Q3今年3月份出台的修改单做了哪些调整?  

  修改单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可以理解为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L。  

  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的企业,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即现有企业CODCr 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敏感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CODCr60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15mg/L。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仍按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 50mg/L执行。此外,修改单还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Q4今年6月17日出台的公告中暂缓执行的指标有哪些?  

  暂缓执行GB 4287-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类、六价铬排放控制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六价铬执行表1相关要求。暂缓实施GB 4287-2012修改单中“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Q5新标准还存在哪些问题?  

  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这应当参照当前各个工业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真正弄清印染行业废水中锑的来源,科学合理制定纺织染整工业总锑排放限值。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等指标设定及限值要求也是在标准评估及修订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