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办法》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中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
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新《办法》将于10月6日实施。
时间:2014年09月12日来源:中国纺织报
新修订《办法》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中国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
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实行核准的规定,并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
明确备案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新《办法》将于10月6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