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纤维检验局完善“黑心棉”的监管机制

时间:2012年08月21日来源:中国纤检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是专业纤检机构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的工作形成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初步建立起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当前需要结合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完善打击“黑心棉”的监管机制,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节约型社会作出专业纤检机构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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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完善法规体系,建设法治纤检。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以质量法律为基础,行政法规为主干,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为补充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2001年8月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确立了专业纤检机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明确了纤检机构监管职责和棉花经营者质量义务。2001年8月1日发布的《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经贸委、卫生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和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弹簧软床垫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规定》,使絮用纤维制品的监管更具针对性。2006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专业纤检机构的主体责任,对建立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推进絮用纤维制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标志着法治纤检建设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专业纤检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定依据的同时,也为纤检机构设定了严格责任,纤检机构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管,做到“有为必有据,有为必有序,有为必有责,有为必有果”。
  
  抓好源头,强化原料监管
  
  完善“黑心棉”监管机制,需要抓好源头,强化原料监管。2004年4月7日央视二套“千里追击黑心棉”节目反映了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产生的环境污染和滋生“黑心棉”泛滥的问题。节目播出后,华东数省所涉地区由政府牵头整治,在相关部门参与下,专业纤检机构对再加工纤维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取得了一定效果。一些地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和利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基础,在当地经济和老百姓生活中占有相当的份量,客观上看,由于棉花供求矛盾和废旧纤维制品下脚的废物利用,再加工纤维加工与利用具有合理因素。为防止再加工纤维生产带来环境污染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必须要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行为,推动纺织工业废旧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化、安全化、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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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2008年9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了《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利用确定了“疏堵结合、有限利用、规范引导、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核心思想是通过对再加工纤维的生产、利用过程中质量行为的规范,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促进再加工纤维的安全合理利用,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目的。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在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部署下,加强了对原料的监管,组织对辖区内再加工纤维生产加工情况开展“三查”:一查企业底数,主要是工商登记入手,调查经营规模;二查企业生产加工设备、技术、场地等条件;三查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加强对再加工纤维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销售台帐。
  
  在规范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同时,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还要依据《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将监控环节前移,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把住医院、传染病疫区、殡葬机构和国外的废旧纤维制品“四种禁用原料”的出口,查禁“四种禁用原料”进行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和利用。只有管住“黑心棉”原料,才能为从源头上加大了打击“黑心棉”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公开的、成规模的制售“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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